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上海師範大學章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三條學生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法律法規或有悖公序良俗的行為,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本辦法的規定實施。
第四條實施紀律處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合理、公開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實施紀律處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學生違紀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相适應,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恰當。
第五條實施紀律處分,糾正違紀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教育引導學生自覺遵紀守法。
第六條對學生違紀行為的查處、督辦或審理,由校學生工作部門負責。
第七條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不得因為學生陳述和申辯而加重對學生的處分。
第八條學生的違紀行為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學生的行為觸犯了法律,需要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學校除實施紀律處分外,由有關國家機關追究違法學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适用
第九條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有以下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設置6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可以予以解除。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設置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可以予以解除。期限起始時間按送達之日起算。
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十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辦法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内,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十一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辦法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應受開除學籍處分的違紀行為,不适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紀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三)其他依法依規從輕或者減輕紀律處分的。
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紀律處分,但應當給予批評或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強迫、誘騙、唆使他人違法違紀的;
(二)共同故意違紀案件中的策劃者、組織者或者骨幹分子;
(三)對舉報人、證人、知情人進行威脅恫吓、打擊報複的,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或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互相串供、隐瞞真相的;
(五)數犯、累犯以及屢教不改的;
(六)有其他幹擾、妨礙案件調查或審理工作的;
(七)本辦法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津,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 處分細則
第十五條破壞國家社會穩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書寫、張貼、懸挂、散發、傳播破壞學校穩定或社會穩定的大小字報、标語,宣傳品或互聯網信息等,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加非法政治組織或邪教組織,從事非法活動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屬于上述非法組織的負責人及骨幹分子,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校園内從事宗教活動,或者為宗教組織、宗教人員在校園内從事傳教活動提供幫助,或者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教學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違反請假考勤制度和學習紀律,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1.上課累計無故遲到或早退3次,按曠課1學時計;無故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上者,按曠課1學時計。
2.凡一學期内課堂授課課程無故曠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數的學生,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對達到15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對達到25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對達到35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對達到45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在考試過程中違反考試或考場紀律的,視其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1.考試違紀
考試違紀是學生不遵守考場規則和考試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但情節輕微的一般考試違紀行為。
(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認定為考試違紀:
①攜帶考試允許使用之外的物品進入考場,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③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④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或者有其他異常行為,而監考教師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⑤發現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寫的與考試内容有關的文字、公式或圖表等而未向監考教師彙報的;
⑥在考場或考場附近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⑦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⑧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⑨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試違紀的處理:
考試違紀的科目成績無效;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考試作弊
考試作弊是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等的嚴重考試違紀行為。
(1)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①開考後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②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③攜帶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④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⑤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者考試材料的;
⑥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的;
⑦利用計算機複制他人考試内容或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⑧将試卷、答案(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品帶出考場或故意銷毀試卷、答卷的;
⑨考試結束後,在考場内發現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檢舉揭發的作弊行為的;
⑩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⑪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号等信息的;
⑫組織作弊,搶奪、竊取試卷或答案,或惡意傳播試卷内容及答案的;
⑬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⑭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核成績的。
(2)考試作弊的處理:
考試作弊的科目成績無效;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對考試作弊行為中的⑩~⑬款所述的作弊行為,以及兩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學籍。
3.學生考試違紀或考試作弊後,若要取得該門課程的成績,按《上海師範大學本科課程修讀管理規定》中的相關條款執行。
4.本條所指考試,涵蓋學校組織的各類課程的考核。
(三)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違反學生宿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在寝室内帶入或使用違章電器的,一經查收,學校将代為保管,取消“合格之家”評選資格。因私自拉接電線、使用不合格電器産品、違章使用電器和液化氣瓶以及其他明火等而引起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損失或人員傷害者,除責成責任人進行賠償以外,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故意損毀學生宿舍的公共設施或公共财物者,除責成責任人賠償損失以外,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危害學生宿舍管理秩序或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因在學生宿舍有嚴重妨礙别人正常的學習和休息的行為,經勸告或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被多次投訴或屢教不改的,給予記過處分。
(五)未經批準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勸告或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留異性在學生宿舍同宿,或者在學生宿舍與異性同宿的,給予記過處分。
(六)拒絕學生宿舍管理人員的管理,或妨礙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或刁難、侮辱、謾罵或毆打管理人員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八條妨害校園管理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組織非法活動者或傳播非法物品者:
1.組織非法遊行、集(聚)會、示威、罷課等活動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制作、複制、傳播、販賣非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制作、複制、出售、出租、傳播淫穢影視書畫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損壞、破壞公物或引起事故者:
1.因過失損壞公物或引起各類事故者,應賠償經濟損失,給予批評教育;若後果嚴重的,還應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2.因違反校紀校規而引起各類事故者,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3.故意破壞公物(包括畢業離校時)或引起各類事故者,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視情節及後果給予嚴重警告(含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尋釁打架、提供僞證者:
1.用各種方式挑起打架事端(包括用言語向他人挑釁),引起對方打架或雙方互毆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2.有毆打他人行為者,視情節及後果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
3.持械參與打架者,無論其有無造成傷害,均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策劃或參與打群架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5.對重犯打架錯誤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6.對目睹事發經過,故意提供僞證者、阻礙調查者,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
(四)賭博者:
1.學生不得在校内組織、參與賭博,如有違反,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2.提供賭具、場地或聚賭為首者,應從重處分。
(五)酗酒滋事者:
學生不得在校内酗酒,違者應批評教育;對不聽勸告執意酗酒者,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對酒後滋事者,視其情節及後果,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
第十九條侵犯他人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侮辱、诽謗他人的;
2.毆打他人、造成傷害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對他人進行非法搜查的;
4.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5.寫恐吓信,或者發恐吓信息,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的;
6.幹擾他人正常生活,造成惡劣影響的;
7.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的。
(二)侵犯他人财産權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偷竊、騙取、掩奪他人财物的;
2.敲詐勒索他人财物的;
3.故意損壞他人财物的;
4.偷竊或盜用他人信用卡、消費卡的;
5.冒領、盜取他人存款、彙款的;
6.有其他侵犯他人财産權利行為的。
(三)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專利權、發現權、發明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産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嚴重違反社會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1.在學生綜合素質測評中弄虛作假,造成惡劣影響的;
2.在評優評獎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或獎學金的;
3.在申報獎助學金、助學貸款、減免學雜費等資助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
4.在競賽活動中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後果的;
5.在競選學生幹部中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後果的;
6.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違反畢業生就業法規或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1.制作、提供、使用假證明、假證件、假證書等假材料,或雇傭、授意他人制作假證明、假證件、假證書等假材料的,或者塗改學業成績的;
2.協助他人制作假證件、假證明、假證書等假材料的;
3.采用捏造事實、造謠诽謗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其他畢業生榮譽權、隐私權,妨礙其他畢業生求職擇業的;
4.有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法規或紀律,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學生幹部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五)采用捏造或歪曲事實、造謠诽謗等手段損害學校名譽,造成惡劣影響,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一條違反國家、地區關于計算機、網絡、信息等相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學校計算機網絡相關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利用電腦、網絡或其他通信工具進行非法活動,侵害他人權益,侵犯知識産權,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将本人使用的網絡相關帳号轉讓、租借給他人不正當使用,盜用其他用戶的帳号信息,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存在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存在幹擾其他網絡用戶、破壞網絡服務和網絡設施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程序
第二十二條學校有關職能部門發現學生違紀,以及對上級、其他部門或單位移送和群衆舉報的學生違紀事件,應當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對違紀學生實施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如下程序:
(一)調查取證;
(二)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三)審理;
(四)決定;
(五)送達。
第二十四條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和學院發現學生有違紀行為,依法依規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當及時對事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取證。
第二十五條調查人員執行調查取證任務時,可以向當事人和證人提出詢問,收集有關的證據,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勘測。
第二十六條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應當表明自己的身份,查明被調查人的身份,告知被調查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以及有意作僞證或者隐匿證據應負有的責任。
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調查人員提出的問題,提供有關證據,給予協助。
第二十七條 校學工部在紀律處分決定作出之前,應當把學生違紀的事實以及将要實施處分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并在3個工作日内聽取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可提供陳述書或申辯書,當事人不提供陳述書或申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采納。
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學生實施紀律處分,由學院讨論研究,提出具體處分意見,報校學工部審核。
校學工部經過審核以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别作出如下處理:
(一)違紀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确鑿、定性準确、處理恰當的,草拟紀律處分決定書,報學校審批,其中: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由主管校領導審批;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二)違紀行為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可以要求學院補充證據或者發回重新審查;
(三)違紀行為輕微,依法依規可不給予紀律處分的,不予紀律處分;
(四)違紀事實不成立的,不得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對學生實施紀律處分,必須制作紀律處分決定書。紀律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學院、學号及年級和專業等;
(二)違反紀律的事實和證據;
(三)紀律處分的種類、依據和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條對違紀學生的處理,一般應在發現違紀學期内處理結束,遇有特殊情況确需延期者例外。
第五章處分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紀律處分決定作出以後,學校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将處分決定書送達被處分當事人,并告知其如果不服處分決定,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内,可以依照《上海師範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三十三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可延長15日。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原處分決定作出單位重新予以研究。
第三十四條學生對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的複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申訴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五條審查申訴期間,原處分不停止執行。但開除學籍處分可以暫緩執行。
第三十六條處分決定書和申訴複查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必須有送達回執。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受送達人已離校的,可以采用郵寄等合法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處分決定書和申訴複查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
第三十七條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八條學生處分決定實施後,作出處分決定的部門整理學生違紀處分材料并歸入學生檔案;學生處分期滿按照規定程序解除處分後,也應将其解除處分的相關材料整理歸檔。
第三十九條違紀學生是共産黨員的,在做出處分決定之後,作出處分決定的部門應将情況通報校黨委組織部;是共青團員的,作出處分決定之後相關部門應将情況通報校團委。
第四十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應在處分決定生效後5個工作日内辦理離校手續。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處分的解除
第四十一條解除紀律處分的适用範圍:
受過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四種處分的在籍學生。
第四十二條申請解除紀律處分的條件:
(一)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申請解除處分前未再次受到任何處分;
(二)需達到解除的期限要求:
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設置6個月期限,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設置12個月期限。期限起始時間按送達之日起算。
第四十三條解除紀律處分的标準:
受到處分的學生,同時滿足第四十二條(一)(二)兩項條件的可以申請解除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解除紀律處分的程序和審定時限:
(一)提出申請:受處分後學習态度端正,積極參加集體活動、社會公益事業;能夠出具翔實的佐證材料并經學院和相關主管部門認可;在達到解除期限要求的一個月内(如遇假期,順延),本人提出申請,填寫《上海師範大學解除學生紀律處分申請表》。學習時間在學制内的學生,需提供處分決定文件,本人課程成績、表現總結,以及反映個人成績的相關材料、榮譽證書、等級證書等,以上材料均需為違紀學生考核期限内的表現證明材料。學習時間超過學制的學生,需提供處分決定文件、本人課程成績、表現總結、無犯罪記錄證明、用人單位(或所在街道居委)證明、其他表現良好的有效材料(如:參加社會公益事業證明、各類獲獎榮譽證書等)。
(二)開展評議:受到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教育和考察;自處分生效之日起至處分解除前,至少每季度學生都要主動向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遞交書面思想彙報,并由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做出書面鑒定。學習時間在學制内的學生,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需組織班委、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進行評議,提出是否解除違紀處分的建議;學習時間超過學制的學生,學院需結合申請材料,并開展相應調查,提出是否解除違紀處分的建議。
(三)學院初審: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處理意見。
(四)職能部門審核:校學工部對事件材料進行集中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五)校領導審批: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審批。
(六)反饋結果:通過審批後,下發文件,并将相關處分材料及解除處分材料按規定歸入學生個人檔案和文書檔案。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和“内”,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六條紀律處分的證據,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未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可參照本辦法有關條款和依照其他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于2017年6月19日經校長辦公會議讨論通過,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上海師範大學